被告人张某甲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中等专科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*号,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运送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4月1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杨某某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高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**号,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**号。2020年2月,因寻衅滋事被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。因涉嫌不合法运送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4月1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原某甲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卫辉市上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号,现住河南省卫辉市上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7月16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张某乙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*号,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*号。2019年7月9日,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分金二千元。因涉嫌不合法运送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4月1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原某乙,男,公民身份号码119,汉族,农人,小学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***号,现住河南省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*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6月1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1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张某丙,男,公民身份号码612,汉族,农人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,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街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7月15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张某丁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某乡某某村*组*号,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某乡某某村*组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7月15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孙某某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小学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,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某某镇某某村*号院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8月3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候某某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高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***号,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*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不合法打猎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7月16日经我院赞同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。
被告人刘某甲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**********,汉族,个体工商户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某某镇某某村**号,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某某镇某某村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1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袁某某,男,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中专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,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。无前科。因涉嫌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1年9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刘某乙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**********,汉族,个体工商户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延津县某某乡某某村,住河南省延津县某某乡某某村*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1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陈某某,男,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**********,汉族,农人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:河南省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*号,住河南省卫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*号。无前科。因涉嫌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某甲等13人涉嫌损害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、不合法打猎罪、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,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交申述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1年6月30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会引起的法令结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查看了悉数案件材料。因本案部分现实不清,我院于2021年7月29日退回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,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后于2021年8月27日从头移交审阅查看申述。被告人赞同本案适用一般程序审理。经依法查看查明:
2018年以来,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,仍分别从原某乙、候某某、原某甲、张某丁、张某丙、孙某某等多人处不合法收买野免3000余只、猪獾30余只、豹猫70只、果子猓10只,然后出售到河南省、湖南省、浙江省等地。其间杨某某参加不合法收买三次。
2021年2月25日晚8时,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杨某某、张某乙驾驭车号为豫G2487R的蓝色江淮牌商务车,从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动身,先后窜至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孙平生(在逃)处,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交口镇原某甲处、晋中市灵石县善良镇原某乙处,不合法收买野生动物433只。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,三被告人在回来卫辉市时,途经端润线被沁水县公安局抄获,当场抄获野兔396只、猫头鹰2只、豹猫4只,猪獾2只、野鸡9只、黄鼠狼20只。
2020年10月份以来,被告人原某甲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和克己的铁丝、铁棍等东西,在山西省晋中市交口乡境内的山区、郊野,任意捕捉野免200余只、猫头鹰2只、猪獾2只、野鸡4只、黄鼠狼3只、豹猫4只,然后将野免以每只50元至55元的价格、猫头鹰、猪獾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其他三种野生动物由张某甲代其捎回河南省卫辉市老家,不合法获利10000余元。
2020年9月份以来,被告人原某乙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在晋中市灵石县善良镇山区、郊野任意捕捉野兔350余只、黄鼠狼17只、野鸡5只,然后将野兔以每只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不合法获利15000余元。
2018年以来,被告人张某丙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和克己的铁丝、铁棍等东西,在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等地的山区、郊野,任意捕捉野免160余只,一起又以每只40元的价格在夏店镇不合法收买野兔400余只,然后以每只50元至5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不合法获利31390余元。
2018年以来,被告人张某丁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和克己的铁丝、铁棍等东西,在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、山西省灵石县、山西省忻州市崞阳镇等地的山区、郊野,任意捕捉野免200余只、猪獾7只、豹猫1只,然后将野免以每只50元至55元的价格、猫头鹰、猪獾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不合法获利10000余元。
2019年11月份以来,被告人候某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和克己的铁丝、铁棍等东西,在山西省晋中市两渡镇的山区、郊野,任意捕捉野免100余只,然后以每只5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不合法获利6000余元。
2019年春天以来,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屡次运用购买的铁夹子和克己的铁丝、铁棍等东西,在山西省长治市微子镇的山区、郊野,任意捕捉野兔100余只,然后部分由其弟弟孙某丁代为出售,部分由其自己以每只5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,不合法获利5000余元。
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,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,仍屡次从张某甲处不合法收买野兔600余只, 加工煮卤成后对外出售。
2019年9月份以来,被告人袁某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,仍屡次从张某甲处不合法收买野免50余只、野鸡90多只,猪獾10余只、果子猓10只,然后交由其母亲戴某某(在逃)出售。
2019年4、5月份,被告人刘某乙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,仍分两次从张某甲处不合法收买野兔400余只,加工成煮卤后对外出售。
2018年12月份,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,仍屡次从张某甲处不合法收买野兔70余只,然后送给照料其生意的老板食用。
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辨别断定中心断定,野兔、猪獾、黄鼠狼、野鸡为国家“三有动物”,猫头鹰和豹猫为国家二级维护动物。
1.被告人张某甲等13人的户籍证明、捕获证明等书证;2.被告人张某甲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;3.证言刘某丁等人的证言;4.沁水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;5.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辨别断定中心断定定见等。
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实在,足以认定指控现实。被告人张某甲等13人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甲、杨某某、张某乙不合法运送国家重点维护的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损害国家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追查刑事责任;被告人张某甲、杨某某、张某乙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买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追查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原某甲不合法猎捕、杀戮国家重点维护的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损害国家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追查刑事责任;被告人原某甲、原某乙、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候某某、孙某某违背打猎法规,在禁猎区运用禁用的东西进行打猎,损坏野生动物资源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不合法打猎罪追查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张某丙、刘某甲、袁某某、刘某乙、陈某某明知是不合法打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买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追查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张某甲、杨某某、张某乙、原某甲、张某丙均系一人犯数罪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之规则,应当数罪并罚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张某乙,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,系从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则,应当从轻处分。
被告人原某乙、原某甲、张某丁违法今后自动投案,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,是自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则,能够从轻处分。
被告人张某甲等13人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则,能够从宽处理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1.被告人张某甲、张某乙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;被告人杨某某、候某某、原某甲、张某丁、张某丙、孙某某现押于泽州县看守所;被告人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卫辉市上乐村镇原板桥村227号;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广场;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石婆固镇集北村;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陈庄村东二街7号;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金石镇。